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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一:无效民事行为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一:无效民事行为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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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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