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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二:不可抗力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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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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