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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十七: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十七: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合同标的是电力,为特殊的商品。为保证供电的安全,供电人只能是国家电力部门。用电人则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有名、双务合同;
  (2)供用电合同是诺成合同;
  (3)受国家法律、政策制约较多;
  例如:关于增容费的规定。
  (4)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供电人的义务
  ①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供电频率、供电额定电压等;
  合同约定主要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安全供电,主要是指: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供电规程输送电力、保持线路安全畅通、电压稳定、尽量减少或避免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②需要停电时的事先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及时抢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的义务
  ①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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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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