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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八: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八: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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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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