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九: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九: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亦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其法律特征是: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均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愿望,因此,遗嘱继承在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

  [相关新闻]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