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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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状况 |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
缴纳税种 |
所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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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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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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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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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 |
(6)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
(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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