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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9/22 11:12: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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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税项目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和杂,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政策调整。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难点: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分为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80%、先征后退多种形式的优惠。

(二)飞机维修业务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新增)

2.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3.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六)饲料、制种、有机肥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政策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增)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新增)

(八)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P106,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为月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金额的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新增)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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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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