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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要考点34

发表时间:2014/8/12 22:36: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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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考点)

(一)基本征税范围: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范围包括: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具体情况判定

1.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

(2)赠予: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无收入)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2.出租不征税:不征税(权属未转让)

3.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内不征税;(权属未转让)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权属未转让)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8.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9.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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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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