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六章关税法第四节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淮”两种国际上逋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存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査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诙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囯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印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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