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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合同终止基本理论

发表时间:2014/8/25 21:5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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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关注后合同义务:

1.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掌握时要注意“通知”、“协助”、“保密”关键词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有关内容也可在综合题中考查。

二、清偿(了解)

三、解除

1.合意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1.提存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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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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