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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考点预习5

发表时间:2014/2/14 10:02: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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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1.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企业破产法》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均规定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较高社会诚信力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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