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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注册会计师预习:买卖合同特别解除规则

发表时间:2017/12/6 17:20: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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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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