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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7)

发表时间:2012/6/28 14:34: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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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是指:(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帝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权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韵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授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具备一定实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为了防止收购人虚假收购或恶意收购,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金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侠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勾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琶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口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收购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作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入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词券交易行为或协议以及其他行为;使得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化,并达至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1的权益进行报告与披露。这里的权益是制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喜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缟制权益变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叠记手续。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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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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