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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2/6/28 14:28: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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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

(一)概念和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本节主要是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凡使用“基金”概念,如未作特别说明,即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

1.主要投资证券领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其设立时,往往都会限定一定的投资领域,如产业投资基金就是以从事产业投资为主要目标;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证券领域。

2.基金的单位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3.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4.实行组合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这里主要介绍两种分类:

1.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这是根据基金的运作方式来划分的。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2.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这是根据基金投资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火之间因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申购与赎回、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

(一)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标的。基金投资人因投资基金而享有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或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依据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昝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也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解算、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但是,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变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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