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因此,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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