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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10)

发表时间:2012/6/28 14:1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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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十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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