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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利申请权

发表时间:2014/5/5 17:0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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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专利申请权

(一)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解释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2】前3条专利申请人肯定是单位;第4条先看单位与发明人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单位才是专利申请人。

【解释3】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解释4】(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1.登记

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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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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