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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的股权转让

发表时间:2016/6/25 9:59: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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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1.买方已付款、卖方不报批的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3)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2.事先约定先付款后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报批,但未获批准的

(1)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2)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

(1)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

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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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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