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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6/28 14:1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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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证券法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的形式,这里介绍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也适用其他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股票发行形式,本节对此不作说明。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特定人”即指不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僮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人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购股票。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被确认的有效申购即为买入股票,未被确认的申购即为申购失败,冻结资金返回申购者账户。为了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埋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按照规定配售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人将其余股票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确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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