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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6)

发表时间:2011/11/11 15:24: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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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六、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2006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该考点未出现在2010年教材中,考生应注意。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权出资

根据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项中,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有( )。

A、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B、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C、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D、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 )。(2009年原制度)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答案】D

【例题4·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3)选项D:根据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2009年新增)

5、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解释2】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80万元。丙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3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符合规定

B、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选项B: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答案】D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P133)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A

(2)董事会的职权(P135)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拟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3)监事会的职权(P136)(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项B: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无需股东会通过。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2)选项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例题3·多选题】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职务

【答案】AD

【解析】选项B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133-134)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

A、总经理

B、董事长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

【答案】CD

(4)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

(5)表决权(2006年综合题)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2003年)

A、对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答案】CD

【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无须股东会表决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而非出资比例)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丙享有13%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D: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2007年多选题)

①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2007年)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3、董事会的组成(P134)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解释】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为2年

C、该公司必须设1名副董事长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甲担任董事长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该公司(既非国有独资公司、也非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2)选项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监事会的组成(P135)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答案】A

5、小公司的特别规定(P134、P135)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解释】(1)小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2)小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相关链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2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3)选项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为法定制3年;(4)选项D: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P137)(2004年综合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解释】(1)只有上述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才受5年的限制;(2)某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满被释放后,需要反省8年(3+5)才能担任董事、监事。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解释】第3条的范围包括“董事、厂长和经理”,第4条的范围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王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此列;(2)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张某只是大股东,而非“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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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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