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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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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审计准则的定义: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2、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

(1)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行为标准;

(2)它既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提出要求,同时也向社会提供审计质量依据;

(3)是通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体现出来的;

(4)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

1、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内容:一般准则、外勤工作准则、报告准则

2、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1)独立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3)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

(4)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准则

3、独立审计准则的三个层次: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3)执业规范指南。[Page]

第(1)、(2)层次是属于法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要遵照执行,第(3)层次的准则则不具有强制性。注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6、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框架和内容。(这20条准则应当记下来,记准确。)

(1)一般准则;

第1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2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3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4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5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6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2)外勤准则; 

第1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2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3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Page]

第4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5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6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 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7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8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9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10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报告准则。 

第1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2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3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4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1、审计质量控制的含义: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总称。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质量控制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事务所应作好的工作,而独立审计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2)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Page]

(3)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

(4)质量控制体系是由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组成。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订的基本方针与策略;控制程序是指事务所为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2、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全面质量控制:(1)职业道德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3)工作委派:(4)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工作予以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5)咨询;(6)业务承接;(7)监控。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督导人员对于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1、制订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

(1)业务规模和范围;

(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3)分支机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4)成本与效益原则;

(5)人员素质及构成;

(6)其他因素。

2、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内容包括:

(1)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2)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3)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所形成的审计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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