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二)虚假陈述的情形
1.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证券服务机构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
3.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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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