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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5

发表时间:2012/12/14 14:4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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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例题】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B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因此选项C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选项D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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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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