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要考点14

发表时间:2014/8/12 22:1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5%

4.零售应税消费品

注意以下几点: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⑥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编辑推荐: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考点串讲汇总

更多关注:201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准考证打印入口  在线模考   考试大纲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招生

(责任编辑:wym)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