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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考点资料第八章(3)

发表时间:2016/1/26 15:09: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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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提示】

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有些资产的减值是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是否可以转回如下表所示:

资产计提减值比较基础减值是否可以转回
存货可变现净值可以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长期股权投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无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可以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商誉可收回金额不可以
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以
贷款和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可以

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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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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