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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2)

发表时间:2012/7/3 14:3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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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怛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各国立法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通常用于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概念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以及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

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这里的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已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具有确定名义的债务。有争议的债务则首先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然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它与不能清偿概念不同。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强调的是对到期债务的请偿能力,属于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其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所以属于资产负债表栎准。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如到期债务数额不大,并不一定不能清偿,而且还存在以资产之外的信用、能力方式还债的可能。另一方面,在债务人资产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无法变现,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持续无法清偿。所以,两者对破产界限的认定是有区别的。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停止支付包括以明示、默示表示的各种行为,既包括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无力还债,也包括欠债不还却转移财产、停业关店,逃亡、隐匿,票据被拒付等情况。

多数采用概括主义的国家以不能清偿作为对所有破产主体普遍适用的一般破产原因,而以资不抵债作为对特定主体主动申请破产的特殊破产原因,以防止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适当地扩张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这里的特定主体是指资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遗产等仅以有限财产为清偿保证、无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主体。同时,停止支付可推定为不能清偿,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履行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

此外,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丧失清偻能力,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二)《企业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规定;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所谓“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起到与停止支付相同的作用,即可据此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当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或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无反证,均可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与之相应,《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四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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