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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物的种类

发表时间:2014/12/11 9:27: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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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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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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