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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7

发表时间:2012/12/14 14:41: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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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股权转让程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相应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外,其他手续与前述转让手续相同。

【例题】甲和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丙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丙即取得股东资格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乙同意,但应通知乙

C、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D、甲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选项AB表示无需乙同意,错误。选项C正确,该事项不用经过股东会决议。

(二)、股权回购请求权(重点)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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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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