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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九章(1)

发表时间:2012/7/24 14:51: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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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及行政地位,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在政府采购的时候,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由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曾经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此外,《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合同问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法,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遁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原则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诫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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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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