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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破产程序的终结

发表时间:2013/1/24 10:48: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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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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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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