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

发表时间:2013/12/26 10:3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相关文章: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汇总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

更多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知识点

关注: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师考试真题  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