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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 2年 |
特别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1年 | |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 |||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 3年 | ||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 4年 | ||
最长诉讼时效 |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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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