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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考点学习20

发表时间:2014/1/26 11:1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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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6+3)

(1)制定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管理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链接】执行者:债务人;监督者: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记忆)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该表决组可以再表决一次。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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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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