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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发表时间:2013/12/13 11:35: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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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外部转让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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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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