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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8

发表时间:2013/7/22 10:10: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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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考点2】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考点3】破产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考点4】破产案件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受理是裁定受理日(不是送达之日)

2.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债权申报中: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8)有担保债权也应该申报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点5】债权人会议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职权(会区分)

【例题·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在注册资本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A.甲至少出资28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92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30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00万荚元

C.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2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36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即丙企业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所以甲至少应出资500×60%=30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500×40%=200万美元。

(1)减资: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未按期出资

①双方违约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

(4)会议召集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C:合营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只有“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才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4)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同步问题及决策权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②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3)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4)会议召集

①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②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

(5)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特别决议:——一致通过(记忆)

(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经营管理机构

(1)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1.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形:(记忆)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例题·单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

A.服务性 B.土地开发

C.资源勘查开发  D.生产性

『正确答案』D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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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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