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1、 王某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设计人员,2002年11月1日,王某执行公司分配的设计任务进行房屋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于2002年12月10日圆满完成。根据法律规定,该著作权由王某所有,A房地产公司由于征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因此,于2003年3月10日,尚未使用该房屋设计方案。B房地产公司觉得该房屋设计方案非常合理。因此,于2003年2月26日,与王某进行协商,王某以A公司目前尚未使用该方案为由,未经A公司同意,许可B公司使用该设计方案。A公司认为自己有优先使用该设计方案的权利,于是要求王某撤销上述许可使用合同。
要求:
(1)王某许可B公司使用该设计方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如果王某于2004年12月12日,未经A公司同意,许可B公司使用该设计方案,则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该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属于A房地产公司,则该设计方案的发行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在何种情况下,法律不再保护?
案例
1、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三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李、赵知道后,认为该合同风险大不同意,同时向甲公司表示该合同为无效。
(2)2003年8月,张决定将部分投资转让给李,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投资人,转让后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比例为3:3:3:1.张未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3)2003年9月,赵提出退伙,其他三人考虑到赵的退伙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均表示同意。10月份赵退伙。同月,陈表示愿意入伙,陈出资8万元,代替赵的份额。在赵退伙前已经发生3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告知陈。
(4)2003年11月由于业务繁忙,张与刘决定聘任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为其分担管理任务。6月份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到期,无法支付货款25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张、刘以个人财产15万元偿还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了10万元。
(5)2003年12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25万元。
要求:
(1)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是否对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张和李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张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4)陈是否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债权人能否只向张追偿债务?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对其有效?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债务的偿还?在经营过程中,李、赵、陈是否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是什么?
试题解析:
(1)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王某于2004年12月12日,未经A公司同意,可以许可B公司使用该设计方案。根据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本案中,该设计于2002年12月10日完成,到2004年12月12日,已超过了两年的时间。
(3)该设计方案的发行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根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试题解析: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以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赵应承担买卖合同账款和30万元债务的偿还责任。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张和李之间的转让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转让是有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合伙事务时,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因此,该担保无效。
(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对债务也有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因此,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因此,债权人可以只向张追还债务,也可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对债务不具有偿还责任。若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赵、李、陈可以查阅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为:
①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②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
③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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