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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税收法律制度12

发表时间:2013/1/10 14:3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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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掌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种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征税的范围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要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必须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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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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