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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3/3/1 10:41: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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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三、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份的特征: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票的特征:

(1)所有权凭证;

(2)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

(3)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1.股份发行与股票发行

(1)股份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

(2)股份发行的分类:设立发行(第一次)、发行新股(以后的各次发行)

(3)股票的公开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4)股票发行人: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1)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设立发行):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增资发行

(1)上市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变动)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四不得)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预披露和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核准决定的撤销

(1)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5.签订承销协议

(1)方式:

①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包销: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NOT发行价)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期限: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禁止: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5)定价: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6.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备案: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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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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