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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
(1)主体:国家( 唯一性和统一性)——对比:集体所有权多元性
(2)客体
|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 |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 3.无线电频谱资源 4.国防资产 |
|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野生动植物资源 3.文物 4.基础设施 5.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
(3)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行使: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 主体 | 多元性: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
| 客体 |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 内容 |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 保护 |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行使 |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共同管理权):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知识点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1.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结合而成的一种“复合物权”。
2.特征:
| 权利的复合性 | 由三个因素复合而成 |
|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 1.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2.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大小; 3.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不需要单独登记。 |
| 一体性 | 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同时进行 |
(二)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改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共有所有权
1.定义:共有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共有的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四)共同管理权
1.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2.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和人事过半,财产三分之二)
|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2+1/2) |
| 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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