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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例题·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重整计划
E.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BE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 |
召集情形 | 人民法院召集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时间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5.债权人委员会
(1)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6.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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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