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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债权人会议

发表时间:2013/11/29 11:5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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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例题·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重整计划

E.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BE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债权人委员会

(1)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6.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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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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