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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精讲11

发表时间:2014/6/11 14:09: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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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经济法考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议题: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3.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设立失败: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自( )之日成立。

A.营业执照签发

B.股份足额募集

C.创立大会召开

D.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A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择题)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董事认为必要时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 “5人”;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选项E应该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才可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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