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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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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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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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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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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其中一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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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两项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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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规则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5.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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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