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八章1

发表时间:2013/8/26 12:01: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重点是掌握我国证券法中认定的证券:股票、债券和基金券。其中债券包括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掌握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多项选择题考核大家。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重点)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般了解)

(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重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例题: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不包括()。

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l00人

D.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答案:A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重点掌握股票发行有两种: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在提出申请前,应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3.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五)发行后的股份转让(2011年教材删掉了此部分)

相关文章: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八章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七章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六章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发行制度汇总

关注: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在线模考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