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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留置权

发表时间:2013/2/4 10:37: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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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链接】抵押的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链接】抵押和质押是约定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

【注意】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3)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结】给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2个月以上)→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结】留置权>抵押权或者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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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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