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经发起人制定的,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2.经有关国家机关核准。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向社会公开募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外,其余须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法》对向社会公开募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必须经过审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等一系列有关资料,经核准后,才能公开向社会募股。向社会募集股份完成时,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必须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4)必须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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