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5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注意:破产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原则

 

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制度为新制度,是考试重点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