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3)

发表时间:2011/10/22 11:4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学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权能的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不受影响。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在时间上没有法律的限制,而其他物权在存续时间上都是有期限的。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控制和实现其所有权。由于支配权是永久的,决定了所有权与其诸种权能的分离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只是暂时的分离,这些权能最终要并入所有权中,使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可以采取的支配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占有是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一般而言,占有是使用和收益权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2.使用。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需要。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收益。收益是指使用物以及基于该物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树所结果实;法定孳息是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如租金。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包括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法律处分,是指处分所有权,包括使该所有权消灭、转移或者设定负担等;事实处分,是指在事实上改变所有物的性状。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人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见,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 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主要种类有:

(1)先占。指以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单方事实行为。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2)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是指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获取劳动产品,以及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征收。征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的法律事实。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学理上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这就需要对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加以界定。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6)没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7)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它既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抛弃物。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按以下规则处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另外,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在加强对各类物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从公共利益等原因出发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制度。

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客体灭失。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2)所有权主体消灭。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4)所有权被抛弃。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抛弃财产的所有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征收等情况下,只是发生相对消灭的后果,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权能的内容和所有权的行使进行的限制。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制度。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征收的条件。《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中可以看出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②征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③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征收的补偿。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征用制度。征用是指基于特定利益非经被征用人同意而使用其物的一种强制借用。征用虽不转移被征用物的所有权,但被征用人有容忍征用人占有、使用征用物的义务。征用人对被征用物不得为收益和处分,在征用结束后应将被征用物返还。《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文章:

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预习资料汇总

编辑推荐: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网络辅导免费试听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用书订购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资讯免费短信提醒

进入资产评估师考试论坛与更多学员进行交流>>>>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