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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发表时间:2015/8/28 9:33: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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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清算(变价和分配)

1.分配

(1)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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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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