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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重点知识4

发表时间:2013/6/21 13:41: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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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概述


注意:无限连带责任①企业债务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先企业后投资人——无限责任;②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不分先后,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为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特征: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比公司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条件

(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B.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特点:

(1)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绝对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事务的表决(先约定——再法定(可能一致通过,可能过半数))

同意的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p47)
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p48)
⑨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p55)
(2)必须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无约定)
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知的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p54)

其余

其他事项,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绝对规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对比:出质——无效)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口诀:入伙前后都承担,退伙只对前承担)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链接】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条件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技巧】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通知退伙,如果有约定满足相应条件协议退伙。

如果“被动”出问题,当然退伙;“主动”出问题,应当除名。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补充】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财产处理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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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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