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掌握)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掌握)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不安抗辩权人,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将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掌握)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担保的特征:(了解)
1.从属性。
2.自愿性。
3.保障性。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之间,以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的一种担保。在保证合同中,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为主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成为保证人。
(一)保证的种类,(掌握)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未对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设立 (掌握)
保证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而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制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当事人。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1.国家机关。例外的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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