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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法(9)

发表时间:2010/1/18 17:1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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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的设立、终止及企业采购、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合作条件、利润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有比较灵活的规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若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行有限责任制,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以其出资额或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法理上属于合伙性质,可以成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联营式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这类企业的责任形式未作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类企业对外较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合作双方应当约定合作各方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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